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
16 12 2007年【方舟子按:文中提到的《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最早也登于新语丝(XYS20070714)。我还在等待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我举报该校神经生物学研究所所长杨雄里院士剽窃的处理结果,这可是应葛剑雄委员向全社会征求举报复旦大学有哪个院士搞学术腐败的要求做的。希望这个委员会不是只重管研究生和轻管普通教师的,一见到有院士、学官搞腐败就假装不知道了。】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
(2007年第1号)
今年5月以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收到三起学术违规举报,分别是:匿名举报外文学院陆效用教授等人所编教材涉嫌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匿名举报五官科医院迟放鲁教授等人涉嫌论文抄袭、实名举报信息学院博士生叶炜及其导师顾宁教授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等,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按照《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规定和调查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和审议。现将委员会的调查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通告如下:
(一)
5月8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语学院一教师举报,由陆效用教授主编,数位青年教师参编的《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存在严重抄袭现象。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该书确实存在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的情况。陆效用教授本人对自己所犯错误作了检查,深表痛悔。参编的青年教师陈淇、何静、夏威、范若恩等也分别递交了书面检查,承认了错误的事实,并有一定认识。
2007年9月30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认为:陆效用教授与几位青年教师在所编教材中严重抄袭国外公开出版的书籍的事实已调查清楚,他们所犯抄袭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对此,陆效用教授应负主要责任,其他几位教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对陆效用、陈淇、何静、夏威、范若恩等的错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陆效用教授已到退休年龄,建议外文学院不再续聘。同时将此事通报研究生院和出版社,建议出版社将存书全部销毁,已经发行的也尽可能收回处理;建议研究生院撤消该教材,并对陆效用教授申报的课题(包括资助的经费)追加处理。
对陈淇、何静、夏威和范若恩等四人,建议外文学院根据他们所犯错误和认识的程度作出必要的处理。对他们之中正在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应会同研究生院作出相应处理。
(二)
2007年7月中旬,互联网上出现一篇题为“发生在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界的‘黄禹锡造假事件’”的匿名信(简称“事件”,下同),举报我校五官科医院迟放鲁教授在“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06年2月第41卷第2期第132页一文中,实验结果中的图片”涉及造假、剽窃。不久,复旦大学纪委等有关方面收到内容相同的匿名举报信。
根据《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此事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信中涉及的“造假、剽窃”文章的第一作者是刘宏建,于2004年9月—2006年7月期间在我校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该文章的通讯作者是五官科医院耳鼻喉科迟放鲁教授,当时是刘的博士后工作指导教师。刘宏建承认被举报文章的设计和实验是他在郑州读博士生期间的部分工作,到五官科医院做博士后以后,为了便于将这部分工作作为成果发表,他窃用了他人的部分图片来说明观点,并且写上了文章受到国家科技项目的资助,文章的其他作者(包括迟放鲁教授)对其剽窃行为并不知道。2006年4月左右,刊登该文的《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编辑部接到被抄袭论文的原作者举报,进行调查并于2007年2月做出在该刊范围内提出通报批评、撤消该论文、两年内拒绝刊载以该文第一作者为作者的任何稿件等处理意见。此后迟放鲁教授两次到杂志编辑部并在编辑部定稿会上对把关不严的责任做了自我检讨。
2007年9月5日,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对该事件的处理。与会委员认为,该论文的抄袭是刘宏建个人行为,迟放鲁教授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会上,迟放鲁做了检讨。9月14日,医院学术委员会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对此事件的处理意见。意见如下:1、此篇论文属抄袭;2、取消并收回刘宏建博士后出站证书;3、迟放鲁教授停止招收博士后两年;4、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导师迟放鲁教授检讨;5、各科室予以传达、重申纪律,加强科研道德教育。
2007年9月30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此事件进行了审议,同意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此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建议在全校博士后流动站会议上对刘宏建论文抄袭行为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作用,加强学术规范的教育。
(三)
2006年8月14日,新语丝网站出现我校信息学院叶炜、顾宁两篇论文涉嫌抄袭的帖文;不久,学校又收到信息学院退休教师发来的实名举报信件,称叶炜的两篇论文 “An Approach for Robust Distributed Data Retrieval in Data Intensive Grid Environments”(2006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Pervasive Computing and Applications, pp194-199, 以下称为论文A)和“在数据网格环境中可靠获取分布式数据的方法”(《通信学报》, 27(11), 119-124, 2006, 以下称为论文B)的内容基本相同。作者先将英文形式的论文A在国际会议上发表,然后将其译成中文形式的论文B, 发表在中文期刊上,实质是同一篇论文的内容,其部分内容涉嫌抄袭自论文C:“Kavitha Ranganathan, Adriana Iaminitchi and Ian Foster, Proceedings of the 2nd IEEE/ACM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Cluster Computing and the Grid , 2002” 的内容,即论文A中的参考文献标号[4]。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规范委员会责成信息学院组成学术规范小组,负责调查此事。学院学术规范小组经过对论文A、 B与论文C的内容的细致比对,发现论文A有28处和两张图的内容与论文C的内容基本一致,使用的公式一致,仅对其中的一些字母进行了替换,因此认为论文A、B有明显的抄袭论文C之嫌。此前中国计算机学会也收到相应举报,曾对论文A、B和论文C进行了仔细比对,两方的比对结果相同。据此信息学院学术规范小组认为举报情况属实,论文A和B具有严重抄袭行为。
叶炜是顾宁教授的博士生,他承认这两篇论文是其本人独立向ISPCA国际会议和通讯学报投稿的论文,顾宁教授知道其投稿并表示同意,但叶在投稿时忘记将投稿论文同时传给顾宁教授。当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被举报后,论文作者均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立即用电子邮件向论文C的作者进行道歉,向登载论文B和C的刊物作了说明和道歉,在校内向与学院领导联系,承认论文属于抄袭的事实,并多次做了书面检查。
2007年9月30日、10月31日和12月3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就叶炜、顾宁的两篇论文涉嫌抄袭一事进行审议。委员会认为举报情况属实,叶炜、顾宁的两篇论文具有严重抄袭行为。叶炜作为主要责任人,建议学校根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有关规定,做出开除其研究生学籍的处理;导师顾宁教授在叶炜抄袭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研究生院暂停顾宁教授二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并建议学校同意顾宁教授辞去信息学院副院长职务的请求。
特此公告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肮脏龌龊的小人物是人性阴暗面无度放纵的产物,每个社会都会存在;肮脏龌龊的大人物却只可能是特定政治次序环境下的产物,也是某钟特定政治次序的必然特征。这也是葛剑雄委员只爱义愤填膺地“打猫”而无意于“打虎”的真正原因,是“力不从心”还是“投鼠忌器”?恐怕也只有他自己知道。
看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我仿佛看到了一位法官在用这样的判决来惩治一个小偷:退还赃物,赔礼道歉,且在若干年之内不准再有偷盗之行为!——“丢卒保车”是中国象棋里的常用伎俩,尽管并不高明,当却挺管用,千百年来屡试不爽。
好,有气魄
无论校规制定的如何不合理,但那是对所有人都一样的,所以仍算公平。反过来说,和其他大学相比,复旦很不错了。
如此敢于承认错误,并且即使纠正和处理错误,国家甚兴,民族甚兴啊。
复旦大学good!
结果出来了,还是不敢拿学官开刀,处理几个学生就完了。
而且,只字不提方舟子,看得出根本就不是主动反腐,而是迫于压力。
向方舟子致敬!